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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款发票开具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啤酒生产企业,一家啤酒瓶供应商因货物质量有瑕疵,对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索取了一笔款项。现对方认为是价外费用,要我方提供发票以便所得税前列支。而我方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收到的补偿金(赔偿款)是折扣折让款,应由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给我方入账。请问哪方说法正确?

根据您的描述,首先要明确谁是销货方,谁是购买方,谁应收取价外费用。销售额为销货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啤酒瓶供应商支付的赔偿金属于因产品质量原因而给与的价格折扣折让,应由其开具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给贵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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