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财务人员总会被这类问题所困扰,那么在当年汇算清缴前仍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年报要扣除吗?账务又该如何处理呢?
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此政策可知,企业当年发生的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纳税调增时的账务处理
纳税调增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取得发票的年度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给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由此,五年内取得当年未扣所得税的发票,可以在取得发票的当年税前扣除。具体操作是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得到批准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2、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年度费用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XX年度费用
备注: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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