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由资产管理部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投标文件的准备需3个月以上才能完成的;
(六)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七)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附表1),报总经理设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组织自行招标;其余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可通过竞争性方式,一次确定多家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评标成员管理制度,严格认定评标成员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成员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成员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流程
(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附表2)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由资产管理部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纪检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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