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生产企业,能开3%的税率的发票,也能开13%税率的发票。对于进项税应该如何抵扣?参考文号是什么?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此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3%税率的发票,此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依据财税〔2014〕57号文,此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